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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龍觀快速路102號百川達工業園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分類與型號編制規則 3
5 要求 3
6 試驗方法 11
7 檢驗規則 17
8 銘牌和標志 20
9 包裝、運輸和貯存 20
10 過渡期要求 20
附錄A(規范性附錄) 信號燈的圖案和尺寸 21
附錄B(規范性附錄) 信號燈顏色色品圖 25
附錄C(資料性附錄) 幻像測試示意圖 26
參考文獻 27
本標準的第4.2條、第5章(第5.1.1條、第5.2.3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2條、第5.14.7條除外)、第8.1條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 14887-2003《道路交通信號燈》,與GB 14887-2003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刪除了“本標準可用于產品認證”(2003年版的第1章);
00001——刪除了“光學系統”、“色片”等術語和定義(2003年版的3.1、3.4);
00002——增加了 “面罩”、“電源適配器”、“發光單元”、“出光面”、“幻像”、“信號燈殼體”、“啟動響應時間”、“關閉響應時間”、“掉頭信號燈”、 “盲人過街聲響提示裝置”等術語和定義;(見3.1、3.2、3.4、3.5、3.8、3.9、3.10、3.11、3.12、3.13);
00003——修改了“按功能分類”(見4.1.4,2003年版的4.1.4);
00004——將“外觀、形狀、尺寸、組成、分類、命名和標識”修改為“通用要求”,刪除了“組成、分類、命名和標識”(見5.1,2003年版的5.1);
00005——將“信號燈的遮沿”要求并入“尺寸和角度”要求中(見5.1.3,2003年版的5.10);
00006——刪除了“信號燈顏色、圖案及作用”要求(2003年版的5.2);
00007——修改了“無圖案信號燈”要求,修改了分類、分級的要求,刪除了N形光強分布的要求(見5.2.1,2003年版的5.3.1);
00008——修改了“有圖案信號燈”要求,提高了有圖案信號燈亮度、發光強度性能指標和基準軸上亮度比值要求,增加了亮度、發光強度上限要求,刪除了亮度梯度的要求(見5.2.2,2003年版的5.3.2);
00009——增加了“使用后的光學性能”要求(見5.2.3);
00010——修改了“幻像”要求,對有色面罩和無色面罩分別提出了要求(見5.3,2003年版的5.4);
00011——修改了“色度性能”,增加了幻像色度的要求(見5.4,2003年版的5.5);
00012——刪除了“耐久性試驗”要求(2003年版的5.6);
00013——修改了“功率”要求,統一采用瓦特(W)衡量不同光源信號燈的功率,并按有無電源適配器、面罩規格、是否有圖案、光源類型等分別規定了功率要求(見5.5,2003年版本的5.5);
00014——增加了“電源適配器”要求(見5.6);
00015——增加了“啟動瞬間電流要求”(見5.7);
00016——修改了“電源適應性”要求,規定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化時基準軸上的發光強度變化幅度應不大于額定電壓下發光強度的10%(見5.8,2003年版的5.7);
00017——增加了“啟動/關閉響應時間”要求(見5.9);
00018——增加了“夜間降光功能”要求(見5.10);
00019——增加了“發光二極管(LED)失效檢測功能” 要求(見5.11);
00020——修改了“盲人過街聲響提示裝置”要求,增加了聲音的指向性要求和變周期要求,降低了夜間聲壓級限值(見5.12,2003年版第1號修改單的十);
00021——修改了“外殼防護等級” 要求中的引用標準(見5.13,2003年版的5.9);
00022——增加了“太陽能供電信號燈的性能”要求(見5.14);
00023——刪除了“外部接線”的部分要求,(見5.19,2003年版的5.24);
00024——將“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接地規定”、“電纜入口處防護”、“導線固定架”等要求并入“殼體安全性”要求中(見5.20,2003年版的5.22、5.23、5.24.4、5.24.5);
00025——刪除了“變壓器”要求(2003年版的5.26);
00026——修改了“耐高溫性能”要求,試驗時間增加至24h(見5.21,2003年版的5.11);
00027——修改了“耐低溫性能”要求,試驗時間增加至24h(見5.22,2003年版的5.12);
00028——增加了“試驗環境要求”(見6.1);
00029——將“外觀、形狀、尺寸、組成、分類命名和標識檢查” 修改為“通用要求檢查”(見6.2,2003年版的6.1);
00030——修改了“幻像試驗”的測量條件(見6.4.1,2003年版的6.3.1);
00031——修改了“色度試驗”試驗方法,增加了光色坐標的計算公式(見6.5,2003年版的6.4);
00032——增加了“電源適配器試驗”試驗方法(見6.7);
00033——增加了“啟動瞬間電流試驗”試驗方法(見6.8);
00034——增加了“啟動/關閉響應時間試驗” 試驗方法(見6.10);
00035——增加了“夜間降光功能試驗”試驗方法(見6.11);
00036——增加了“發光二極管(LED)失效檢測功能試驗” 試驗方法(見6.12);
00037——增加了“太陽能供電信號燈的性能試驗”試驗方法(見6.15);
00038——修改了“檢驗規則”,刪除了“試驗程序”,增加了 “質量一致性檢驗”(見第7章,2003年版的第7章);
00039——修改了“產品銘牌”的要求(見8.1,2003年版的8.1);
00040——增加了說明書的要求(見9.1,2003年版的9.1);
00041——調整了附錄A中圖案的先后次序(見附錄A中圖A.1、圖A.2、圖A.3、圖A.4、圖A.5、圖A.6、圖A.7,2003年版的附錄A中圖A.1、圖A.2、圖A.3、圖A.4、圖A.5及2003年版第1號修改單的圖A.6、圖A.7)。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無錫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無錫安邦電氣有限公司、浙江富陽市新源交通電子有限公司、南京多倫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藍泰交通設施有限責任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軍華、邱紅桐、胡新維、馬靜潔、包勇強、鄒永良、韓如文、吳仁良、陸正奇、陳琳、胡立平、陳冰、沈標。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14887-1994;
——GB 14887-2003。
道路交通信號燈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信號燈(以下簡稱信號燈)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編制規則、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銘牌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信號燈。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A:低溫
GB/T 2423.2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B:高溫
GB/T 2423.3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Cab:恒定濕熱試驗
GB/T 2423.10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振動(正弦)
GB/T 2423.17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 試驗方法 試驗Ka:鹽霧
GB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 8417 燈光信號信息顏色
GB 7000.1-2007 燈具 第1部分: 一般要求與試驗
GB/T 10111 隨機數的產生及其在產品質量抽樣檢驗中的應用程序
GB 14886-2006 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
GB/T 16422.2 塑料實驗室光源暴露試驗方法 第2部分:氙弧燈
3 術語和定義
GB14886-2006界定的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面罩
用可以透射可見光材料制成的保護信號燈光源的部件。
3.2基準軸 geometric axis
垂直于出光面的水平投影面并通過出光面幾何中心的一條直線。
3.3 電源適配器 power adapter
將交流220V電壓轉化為滿足信號燈光源工作需求電壓的裝置。
3.4 發光單元 photics unit
由光源、面罩、背罩、密封條(圈、墊)等元件組成,能產生特定光度、色度和幾何形狀光信號的封閉整體。
00001注:如果信號燈的光源需要使用電源適配器,則電源適配器應包含在發光單元中。
3.5 出光面illuminating surface
信號燈發光單元在垂直于基準軸線、且與面罩外表面相切的平面上的垂直投影。該投影的周邊由發光單元發出的光線在該投影面上形成的光斑確定。
3.6 遮沿 visor
安裝在信號燈發光單元外沿,用來減小由于外來光源對信號燈光學效果的干擾,增加信號的明暗對比度和色彩飽和度的檔板。
3.7 遮沿側夾角 side inclination of visor
通過出光面中心的水平截面所截取遮沿的線段頂點與出光面中心連線的夾角。
3.8 幻像 phantom
由于信號燈發光單元的某些光學元件(如面罩、光源、反射鏡等)表面反射太陽光或環境光所產生的、對識別信號燈工作狀態產生干擾的光學現象。
3.9 信號燈殼體 shell of traffic signal lamp
用以安裝一個或多個發光單元組成不同用途信號燈的裝置。
3.10 啟動響應時間turn on time
從發光單元輸入端施加信號燈額定工作電壓開始,至基準軸上發光強度達到標準規定最低值所需要的時間。
3.11 關閉響應時間 turn off time
從切斷信號燈供電電源,至基準軸上無可見光輸出的時間。
3.12 掉頭信號燈 turn round traffic signals
由紅色、黃色、綠色三個幾何位置分立的內有“”形圖案的圓形單元組成的一組信號燈,用于指示機動車掉頭。
3.13 盲人過街聲響提示裝置 zebra crossing acoustics device for the blind
以特定的提示聲音引導盲人過街的人行橫道信號燈輔助裝置。
4 分類與型號編制規則
4.1 分類
4.1.1 按面罩規格分類
按信號燈面罩規格分類,可分為Φ200mm規格信號燈、Φ300mm規格信號燈、Φ400mm規格信號燈。
4.1.2 按殼體材料分類
按信號燈殼體材料分類,可分為金屬殼體信號燈、非金屬殼體信號燈。
4.1.3 按光源種類分類
按信號燈光源種類分類,可分為白熾燈、低壓鹵素燈、發光二極管(LED)等光源。
4.1.4 按功能分類
按信號燈功能分類,可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左轉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口信號燈、掉頭信號燈。其中,機動車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口信號燈的光信號無圖案,非機動車信號燈、左轉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掉頭信號燈的光信號為各種圖案。
4.2 型號編制規則
信號燈的型號由功能分類代碼、面罩規格、光源類型代號和生產單位自定代號組成。
□ □-□-□
生產單位自定代號
光源類型代號:1為白熾燈光源;2為低壓鹵鎢燈光源;3為發光二極管(LED)光源;4為其它光源。
面罩規格:200;300;400。
功能代碼:機動車信號燈為JD;非機動車信號燈為FJ;左轉
非機動車信號燈為FJ/Z;人行橫道信號燈為RX;車道指示
信號燈為CD;方向指示信號燈為FX;閃光警告信號燈為SG;
道口信號燈為TL;掉頭信號燈為DT。
00002注:太陽能供電信號燈的型號在功能代碼前加S,如SJD300-3-XYZ。
5 要求
5.1 通用要求
5.1.1 外觀
信號燈發光單元、殼體、遮沿表面應平滑,無開裂、無銀絲、無明顯變形和毛刺等缺陷,信號燈殼體顏色應與光信號顏色有明顯區別。
信號燈殼體和發光單元上應有文字清晰的銘牌。
信號燈殼體可采用金屬材料或非金屬材料制作,但應提供標準的電源接口。
5.1.2 圖案
對于采用有配光設計面罩的信號燈,發光單元的發光面應均勻一致,應無過亮或過暗的斑點或區域,圖案輪廓清晰。
對于采用發光二極管(LED)光源和透明面罩的無圖案信號燈,其發光二極管(LED)應排列成同心圓形。對于采用發光二極管(LED)光源和透明面罩的有圖案信號燈,除非機動車信號燈、左轉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圖案允許采用發光二極管(LED)勾勒輪廓外,其余圖案均應采用發光二極管(LED)均勻排列。
有圖案信號燈的圖案應符合附錄A的要求。
5.1.3 尺寸和角度
5.1.3.1 發光單元尺寸
Φ200mm、Φ300mm、Φ400mm三種規格信號燈發光單元在信號燈殼體上安裝孔的直徑分別為Ф200mm、Ф290mm和Ф390mm,尺寸允許偏差±2mm。
對于無圖案信號燈,Φ200mm、Φ300mm、Φ400mm三種規格信號燈的出光面直徑分別為Ф185mm、Ф275mm和Ф365mm,尺寸允許偏差±2mm。
對于有圖案信號燈,Φ200mm、Φ300mm、Φ400mm三種規格信號燈圖案出光面外接圓的直徑分別為Ф185mm、Ф275mm和Ф365mm,尺寸允許偏差為±2mm。圖案尺寸應符合附錄A的要求。
信號燈各發光單元中心距不得大于發光單元面罩尺寸的135%。
5.1.3.2 遮沿尺寸和角度
信號燈遮沿長度不應小于信號燈面罩外廓尺寸的1.25倍,遮沿側夾角應小于80°,遮沿包角不應小于270°。
5.2 光學性能
5.2.1 無圖案信號燈
5.2.1.1 基準軸上的發光強度
無圖案信號燈發光單元基準軸上的發光強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
5.2.1.2 光強分布
無圖案信號燈發光單元的發光強度分布應符合表2規定。在規定照射區域內,發光強度應均勻,即在該區域內任一方向上的發光強度,不應低于該方向相鄰有數值規定方向中的最小值,且不大于表1規定的最大值。
表1 基準軸上的發光強度
單位為坎德拉
面罩規格 |
Φ300mm、Φ400mm |
Φ200mm |
LED光源、白熾燈光源、 低壓鹵素燈光源 |
Imin ≥400 |
Imin ≥200 |
LED光源 |
Imax ≤1000 |
Imax ≤800 |
白熾燈光源、低壓鹵素燈光源 |
Imax ≤2500 |
Imax ≤2000 |
表2 信號燈的光強分布
基準軸 向下 |
基準軸左右 |
||||
±0° |
±5° |
±10° |
±20° |
±30° |
|
0° |
100 |
85 |
55 |
3 |
1 |
3° |
80 |
75 |
—— |
—— |
—— |
5° |
60 |
—— |
35 |
—— |
—— |
10° |
30 |
—— |
—— |
8 |
—— |
20° |
2 |
—— |
—— |
—— |
2 |
注1:數據以%計,以表1中規定的光強Imin為100% 注2:“——”表示該角度對光強分布不作確定數值規定。 |
5.2.2 有圖案信號燈
5.2.2.1 亮度
除采用LED勾勒圖案的非機動車信號燈、左轉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外,其余有圖案信號燈在各個方向上發光亮度的平均值應不低于表3中規定的最小亮度值,且不大于15 000cd/m2。在可觀察信號燈點亮區域內,亮度應均勻,基準軸上的發光亮度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應不大于2。
表3 有圖案信號燈最低亮度值
單位為:坎德拉每平方米
垂直角度 (基準軸向下) |
水平角度 (基準軸左右) |
信號燈光色 |
||
紅色 |
黃色 |
綠色 |
||
0° |
0° |
5000 |
5000 |
5000 |
±15° |
1500 |
1500 |
1500 |
|
10° |
0° |
1500 |
1500 |
1500 |
±10° |
1500 |
1500 |
1500 |
5.2.2.2 發光強度
采用LED勾勒圖案的非機動車信號燈、左轉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其發光單元基準軸上的發光強度應不小于150cd且不大于400cd,其他方向上的發光強度應不低于表4規定。
表4 有圖案信號燈輪廓最低光強
單位為坎德拉
垂直角度 (基準軸向下) |
水平角度 (基準軸左右) |
信號燈光色 |
||
紅色 |
黃色 |
綠色 |
||
0° |
0° |
150 |
150 |
150 |
±15° |
45 |
45 |
45 |
|
10° |
0° |
45 |
45 |
45 |
±10° |
45 |
45 |
45 |
5.2.3 使用后的光學性能
信號燈投入使用1年以后,信號燈發光單元基準軸上的發光強度(亮度)不得低于表1、表3、表4規定值的80%。
5.3 幻像
信號燈發光單元基準軸線上的發光強度Is與其夾角為10°方向上的幻像產生的發光強度Iph之比應符合表5規定。
表5 Is與Iph的比值
信號燈光色 |
比值 |
|
有色面罩 |
無色面罩 |
|
紅色、黃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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